诈骗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是主犯。主犯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首先,要看股东在诈骗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如果股东积极策划、组织、指挥诈骗行为,或者在诈骗中起关键作用,例如提供重要的诈骗策略、掌控主要的资金流向、决定诈骗的关键环节等,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其次,若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对诈骗活动不知情,没有实际参与策划、组织和实施,或者虽然知晓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比如仅仅提供少量资金,没有实质性地推动诈骗行为的进行,那么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主犯。

最后,判断是否为主犯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文,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来确定诈骗公司的股东在案件中是否构成主犯。

总之,诈骗公司股东是否为主犯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诈骗公司的股东是不是主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