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是为了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不正当目的而结成团伙斗殴。
3、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 3 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
4、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斗殴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对于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应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