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银行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盗刷的是信用卡,并且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属于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如果盗刷者通过上述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进行盗刷,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如果盗刷的是储蓄卡,可能构成盗窃罪。因为储蓄卡不具有透支功能,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此外,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考虑盗刷的金额、手段、情节等因素。如果盗刷金额较小,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依然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之,盗刷银行卡的行为性质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