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从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1、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在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被不起诉人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2、被不起诉人如果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不起诉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3、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侦查机关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4、对于被害人,如果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于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分析证据收集和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