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证据的案件,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果是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可能会败诉。
3、行政案件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总之,证据在各类案件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缺乏证据往往会导致案件无法按照主张方的意愿得到处理。在法律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