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最基本的原则包括:
1. 吸收原则: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再执行。例如,某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按照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 8 年。
2. 限制加重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在一定的限度内加重处罚。例如,某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在限制加重原则下,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假设两罪总和刑期为 5 年,那么最终判处的刑期应在 3 年到 5 年之间。
3. 并科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将各罪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比如,某人犯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5 万元;犯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3 万元。那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 8 万元。
在我国刑法中,通常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实现数罪并罚。其目的在于既体现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又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