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量刑,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1、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重”:(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二)1-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千克;(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西替利嗪、去甲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素)、芬氟拉明、利他林、地塞米松、氯氮卓(氯硝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咖啡因以上毒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六)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五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二)1-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二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西替利嗪、去甲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素)、芬氟拉明、利他林、地塞米松、氯氮卓(氯硝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咖啡因以上毒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二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六)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五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千克。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十五千克以上;(二)1-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一百千克以上;(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西替利嗪、去甲伪麻黄碱(去甲伪麻黄素)、芬氟拉明、利他林、地塞米松、氯氮卓(氯硝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咖啡因以上毒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五十千克以上;(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百五十千克以上;(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一千千克以上;(六)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千五百千克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