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且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担任辩护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工作能够由具备合法资格和条件的人员进行,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