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一般不存在保释的说法。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保释,在我国刑法中称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缓刑期间,罪犯已经被定罪并处于考验期,不需要再通过取保候审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等。但如果缓刑人员违反缓刑的相关规定,例如未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未报经批准等,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时,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这种情况并非是在缓刑的基础上进行保释,而是在可能面临原判刑罚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