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 18 万不还不一定构成诈骗。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下这些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但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积极与银行沟通,表现出还款意愿,并尽力还款,或者有合理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例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总之,信用卡欠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不能仅仅依据欠款金额来判断,而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透支行为、还款态度、主观意图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