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和缓刑存在以下不同:
1. 适用条件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而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2. 法律性质不同: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监外执行则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
3. 执行场所不同:缓刑不需要在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而是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监外执行的罪犯也不在监管场所,但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等的监督管理。
4. 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根据原判刑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监外执行则没有明确的考验期限规定。
5. 法律后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监外执行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