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不等于考验期。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期是指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实际在社会上度过的时间。
考验期则是法律规定的对假释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的期限。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如果违反,可能会被撤销假释。
二者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明显区别。假释期主要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得自由的时间,而考验期是用于检验其是否真正改造好、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生活且不再犯罪的特定阶段。
法律对于假释考验期的长度有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总之,假释期和考验期虽然相关,但不能等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