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本身不一定会留下案底。
案底通常指的是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最终的刑事处罚。
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和审查,最终被认定有罪并受到刑事处罚,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那么就会留下案底。
但如果经过侦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依法被免除刑事处罚等,这种情况下就不会留下案底。
总之,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是否会导致留下案底,关键在于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