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的合同效力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在诈骗罪中,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成立的基础在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诈骗行为导致受欺诈方在错误认识下作出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在诈骗罪的情形下,由于其涉及刑事犯罪,合同的效力通常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
认定诈骗罪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如果认可此类基于诈骗行为订立的合同有效,将鼓励欺诈行为,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但总体而言,诈骗罪中的合同通常不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