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此罪的立案标准,法律的规定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