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给的钱一般不算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对方自愿给予钱财,并且给予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骗、误导、胁迫等非法手段,那么通常不构成诈骗。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钱是自愿给的,也可能存在问题。比如,如果接受钱财的一方事先通过虚假承诺、制造假象等方式诱导对方自愿给钱,事后又不履行承诺或者实现假象,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诈骗。
另外,如果涉及到公职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自愿接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可能构成受贿等犯罪行为。
总之,判断自愿给的钱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考虑给钱的背景、双方的关系、给钱的原因和目的等多种因素。如果存在争议或者不确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证据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