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费用的承担责任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在刑事案件中,因案件侦查需要而进行的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承担。
2、如果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而进行的鉴定,费用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担。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担;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同,鉴定费用则由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承担。
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该鉴定结果未被司法机关采纳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费用承担责任可能会因地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刑事鉴定费用的承担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