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撤销缓刑应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撤销缓刑这一重要的决定权力归属于人民法院。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当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后,需要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出现了特定的情形,就可能面临缓刑被撤销的后果。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最终的裁决权。这是基于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所决定的。人民法院在对是否撤销缓刑进行判断时,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通常情况下,负责监督考察缓刑人员的机关,如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说明缓刑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或者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会对这些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听取缓刑人员的申辩,然后依法作出决定。

例如,如果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相关机关会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是否达到撤销缓刑的标准。

总之,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缓刑时,会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缓刑考验期内撤销缓刑应该由谁来决定(0)

法律依据:

1.《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4.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缺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