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情形不起诉。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酌定不起诉:也称为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

3.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4.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5. 特殊情形不起诉: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制度在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种不起诉的种类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