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金融票据罪的定罪主要依据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票据,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定罪处罚。

骗取金融票据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定罪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通常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里的“欺骗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重大损失”的标准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可能包括造成金融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的信用受损、业务受到严重影响等。

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然后进行非法贴现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骗取金融票据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金融票据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情节。包括行为人取得金融票据的手段、目的、造成的损失后果,以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同时,还需要与其他类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进行区分,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骗取金融票据罪是怎么定罪的(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