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但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态度等因素。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之,刑事案件是否不起诉,需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