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决定不起诉通常由多个因素综合考量,并非由单一的个人决定。
一般来说,不起诉的决定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讨论程序作出的。
首先,案件承办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承办检察官会根据自己的审查结果,提出是否不起诉的意见。
然后,公诉科内部通常会进行集体讨论。参与讨论的人员包括公诉科的负责人、其他检察官等。在讨论中,大家会充分发表意见,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此外,还可能会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在一些重大、复杂或者有争议的案件中,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和意见也会对不起诉决定产生影响。
最终,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法定审批程序。通常需要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