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判三次拘役不算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由于累犯的构成要求前罪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拘役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仅仅判处三次拘役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在判断是否构成累犯时,重点在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时间间隔,以及再次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只有满足前罪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累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