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

2、主观方面: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仅是因过失或其他原因使用信用卡,不构成本罪。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里的“伪造”包括完全仿照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以及对非法制造的信用卡进行修改、加工。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