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并非必须事前共谋。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是多样的。有的共同犯罪是基于事前的共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商议好犯罪的计划、分工等。但也存在一些情况,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这种被称为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例如,甲正在实施盗窃行为,乙看到后主动为甲望风,此时甲乙就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尽管他们事先没有共谋。
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总之,事前共谋不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便没有事前共谋,也能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