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认定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
4. 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判断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经济损失的数额、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