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确定此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场所: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人员较为集中、具有公共性质的场所。
2. 聚众行为:聚众通常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秩序的行为。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
3. 扰乱秩序:表现为起哄闹事、制造混乱、堵塞通道、阻止他人正常活动等,导致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
4. 抗拒、阻碍执法:在实施扰乱行为的过程中,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 情节严重:例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导致公共场所长时间无法正常营业或使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判断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需要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也是定罪的关键。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确定是否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