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票据诈骗罪,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过失或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3、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票据诈骗罪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手段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标准。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要按照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所得的数额来确定罪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