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之所以将其规定为公诉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军婚的特殊保护性质以及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军婚的稳定对于军人安心服役、保卫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将其设定为自诉案件,可能会出现受害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敢提起自诉的情况,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公诉案件意味着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够更有效地保障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一旦发现有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会主动介入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