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毁灭证据罪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故意毁灭、伪造证据。这包括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种法定证据形式进行毁灭或者伪造。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不仅自己不能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也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进行此类活动。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如威胁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利益诱惑证人等方式,使得证人违背其原本知晓的真实情况作出虚假的证言。

4、以其他方法妨碍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涵盖了上述未明确列举但性质相当、同样对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造成妨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该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一般有哪些行为(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