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如果行为人对掺入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4、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销售有毒食品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销售有毒食品罪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