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只要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
3、如果多次招摇撞骗,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更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招摇撞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如果只是偶然的误解或者无意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的情节、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综合考虑,以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