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减轻处罚主要有以下情形: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能力上尚未完全成熟,对其犯罪行为的责任认定应当适当减轻。

2、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和认知能力可能有所下降。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人群的精神状态存在一定障碍,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有限。

4、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们在生理上存在缺陷,可能影响其对法律和行为后果的认知及应对能力。

5、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但超过必要限度的,应适当减轻处罚。

6、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还未着手实行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7、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犯罪结果未实际发生。

8、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犯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体现了一定的悔罪表现和自我控制。

9、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0、 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明其有认罪悔罪的态度。

11、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旨在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公平公正的刑罚裁量。

法定的减轻处罚有哪些情形(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