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罪认罚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被提起诉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签署认罪认罚书只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它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能会在量刑上获得一定的从宽优惠。
然而,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如果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或者存在其他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检察机关仍可能依法提起公诉。
例如,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累犯、犯罪情节恶劣等情况下,仅仅签署认罪认罚书可能不足以使案件终止在诉讼之前。
另外,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时,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
总之,签了认罪认罚书不能绝对保证不被诉讼,最终的结果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