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罪认罚书并不一定意味着就不会被提起诉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认罪认罚只是在量刑上可能会给予一定的从宽优惠,不代表必然不会被提起诉讼。
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法定情形出现,即使签了认罪认罚书,也可能不会被提起诉讼。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使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检察机关仍会依法提起公诉。
总之,签了认罪认罚书后是否提起诉讼,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