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单位作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单位实施票据诈骗犯罪,通常是出于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决策,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代表单位进行犯罪活动。在认定单位犯罪时,需要考虑单位的决策程序、犯罪所得的归属等因素。

对于单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一方面是为了全面打击犯罪行为,防止单位利用其组织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法律责任,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票据诈骗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