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常见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犯罪分子通过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取现等活动,给银行和合法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
2.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来获取信用卡,然后进行恶意透支等欺诈行为。
3.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使用超过有效期、被银行宣布作废等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4.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
5.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仅损害了银行和其他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也会给犯罪分子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