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1、共同犯罪中,对于犯罪总额的认定,应当以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和共同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总额为依据。如果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结果承担责任。
2、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实行犯应对共同实行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盗窃的实行犯都应对盗窃的总金额负责。
3、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如教唆犯、帮助犯等,其犯罪数额的认定通常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教唆的犯罪的数额承担责任,帮助犯则按照其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来确定责任范围。
4、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实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比如,在共同盗窃中,其中一人临时起意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他人对抢劫的数额不承担责任。
5、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情况下,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未完成,对于其他共犯人的数额认定可能会受到影响。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准确、公平地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实现刑法的公正和威慑作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