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的量刑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通常包括: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人死亡的;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有无前科等多种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和适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