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的性质不属于这三类犯罪,则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2. 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前罪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后罪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类罪,都构成特别累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赦免”,既包括大赦也包括特赦。“任何时候”,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设立特别累犯制度,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类犯罪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对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通过对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从重处罚,以达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目的。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