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通常不构成票据诈骗: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票据诈骗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票据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失误、对票据规则的误解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不构成票据诈骗。

2、客观上未实施票据诈骗的行为。票据诈骗的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等。如果没有实施这些行为,就不构成票据诈骗。

3、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结果。即使行为人有一定的不当票据行为,但未给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也不构成票据诈骗。

4、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例如涉及的票据金额极小,或者是初犯且及时纠正错误、弥补损失等,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不认定为票据诈骗。

5、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使用票据等行为存在合法的依据,比如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有合理的资金来源等,也不构成票据诈骗。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票据诈骗,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具体的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认定。

什么情形才不构成票据诈骗(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