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罪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 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2. 客观特征: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 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而故意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要综合考虑走私的珍贵动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等因素。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珍贵动物的界定和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判断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