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的债权。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最常见的破产债权类型,即债权人在设定债权时未要求提供财产担保。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然债权原本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利。
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比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则成为破产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满的债权,在破产宣告时视为已到期。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相关的诉讼或仲裁尚未有最终裁决结果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0、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例如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在实际的破产案件中,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准确判断和认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