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建筑物等倒塌或报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什么构成?(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