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条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