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等极其严重的后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的判定,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多种因素。

例如,如果犯罪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在量刑时可能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总之,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刑法中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