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具体的量刑幅度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因素。
例如,如果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偷工减料等行为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多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再比如,如果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且主动认罪认罚,可能在量刑时会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