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严格依据上述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