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通常是具有相应资质和职责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这一行为所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如何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