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要件。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